東華選舉罷免法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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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

2011.03.18 第 12 屆議會會議通過
2012.04.25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14.06.05 第三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16.05.26 第五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17.04.27 第六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18.04.17 第七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19.01.02 第八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19.03.27 第八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20.04.15 第九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候選職務)
依本辦法選舉、罷免之職務如下:
一、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
二、學生議員。

第二條(投票方法)
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投票方法行之。

第三條(選舉區)
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以全校為單一選區。學生議會議員以各學院為單一選區。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四條(隸屬)
本會之選舉、罷免,由本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辦理之。

第五條(組織)
中選會隸屬本會,屬獨立行政單位,中選會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提請學生議會同意並聘任之,其組織規程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選委公告)
中選會應於每學年成立後,陳報其名單至三會,並由學生行政中心公布於學校學術網站(網址有edu)及學生行政中心網站。

第七條(職責)
中選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七、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有無違反本辦法之事實認定與處分。
九、選舉票之印製、保管及轉發事項。
十、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一、其它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八條(預算)
中選會之預算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經費使用辦法】編列。

第九條
中選委員、巡迴監察員、投開票所選務人員不得登記為學生會會長候選人、副會長候選人、學生議員候選人、學生行政中心幹部、學生議員、學生評議員。若其登記為候選人者,喪失選務人員資格。前項情形,中選會應即依第五條規定遞補之。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選舉人

第十條(投票地點)
選舉人應於指定投票所投票。

第十一條(投票時間)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票。

第二節 候選人

第十二條(撤銷登記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候選人名單公布後,經發現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者,應由中選會於投票前撤銷其候選人登記資格。當選亦無效。

第十三條(經登記或推薦者,不得撤回其登記或推薦)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第十四條(學生自治會成員參選條件)
本會成員登記為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本會成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會長不得拒絕。

第四章學生行政中心選舉

第一節 選舉人

第十五條(選舉人之資格)
凡具備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制正式學籍,並完成註冊程序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均具有選舉權。

第二節 候選人

第十六條(候選人之資格)
一、凡具備本會當然會員身分,均得登記為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
二、曾被解職之議員、評議員或曾經被彈劾、糾正成立之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各階幹部及人員不得參選。
三、欲登記為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者,每組候選人於登記時需繳交新台幣兩千元整保證金,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保管,若當組候選人得票率未達總投票數10%則不予退還,並歸入學生會帳戶。
四、未繳交當學年學生會費者應於登記參選時補繳。

第三節 選舉區及產生方式

第十七條
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以全校為選舉區投票產生。

第十八條
候選人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搭配競選產生。

第五章學生議會選舉

第一節 選舉人

第十九條(選舉人之資格)
凡具備本校各學制正式學籍,並完成註冊程序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均具有選舉權。

第二節 候選人

第二十條
凡具學生會當然會員身分者與該學院學生身份者,均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若未申請以待補資格登記為候選人者,需未申請暑期轉系至不同學院。否則經查核屬實,即刻取消參選資格。若參選人業已當選,褫奪當選資格。
二、曾被解職之議員、評議員或曾經被彈劾、糾正成立之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各階幹部及人員不得參選。
三、未繳交當學年學生會費者應於登記時補繳。
四、若參選人於當選之後,原屬學籍、原屬學院、將有所變更,候選人得申請待補資格,暫准報名選舉,但需事後補上資格,否則當選無效,需具備參選時宣稱將取得之資格,才可行使當選人職權。下列為變更之定義:
(一)、原屬學籍變更,為申請三加二學制、大學部/碩班畢業後,同年原校升學或再次就讀者。得視為具研究生學籍資格,暫准報名選舉。
(二)、原屬學院變更,為跨院轉系、就讀跨院合開之學程。得選一個欲跨院轉系之學院,視同具成功轉系後之學院學生資格,暫准報名選舉。
六、待補資格當選人,應在下學期開學日後七日,向選委會提交資格證明,以供選委會查核,否則當選無效。若為補選選舉之當選人,則需在首次參與學生議會開議前三日 (如大會、各委員會…等),向選委會提交資格證明,以供選委會查核,否則當選無效。



第三節 選舉區及產生方式

第二十一條
議員以該學院為選區投票選舉之。研究生議員以全校研究生投票選舉之。校方各級會議學生代表由學生議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之,其名額之分配由學生代表協調會辦理。

第二十二條
二、學生議員之被選舉人,為大學部就讀之學生。其席次計算應以各選區大學生人數進行排序,分為大選區組、中選組、小選區組,再各別計算席次。三個選區組產生方法如下:若選區數為單數時,中位數即為中選區組,並以中選區組為標準,大於中選區組為大選區組,小於中選區組為小選區組。若選區數為複數時,最接近中位數之兩個選區即為中選區組,並以中選區組為標準,大於中選區組者為大選區組,小於中選區組為小選區組。其選舉人為該選區全體學生。
(一)、大選區組:應有席次四席,此外每達八百人計額一席,未滿八百人則以八百人計。
(二)、中選區組:應有席次三席,此外每達五百人計額一席,未滿五百人則以五百人計。
(三)、小選區組:應有席次兩席,此外每達兩百人計額一席,未滿兩百人則以兩百人計。

第六章(刪除)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刪除)


第七章 選舉

第一節 選舉公告

第二十七條
中選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間及其它選舉相關事項,並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公告。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十四日前公告。
四、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公告日期及登記期間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

第二節 選舉活動

第二十八條
中選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系級、年齡、性別及選舉注意事項等,於投票日五日前分發,並張貼於適當地點。

第二十九條
候選人得從事下列選舉活動:
一、選舉政見辯論發表會。
二、張貼海報。
三、於學校刊物上刊登競選廣告。
四、印發名片、傳單。
五、訪問選舉區選舉人。

第三十條
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上課秩序及交通。
二、於規定期間外從事競選活動。
三、期約、賄選。
四、對選舉相關人員惡意中傷或毀謗。
五、其它妨礙選舉之活動。

第三節 投票及開票

第三十一條
投票所由中選會規定設置之,並發布選舉公告。投票所於投票結束後,即改為開票所,中選會應公開唱票。前項之規定若同時設有兩個以上之投票所,可於錄影的情況下確定完成封箱程序後,將選票統一移送至其中一個投票所開票,但其所移送至開票之投票所應先行公告之。開票投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中選會委員擔任,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第三十二條
投、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由候選人就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中選會同意派任之,以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第三十三條
投開票所之工作人員,皆應參加中選會舉辦之選舉講習。

第三十四條
投、開票結束,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並以書面方式通知選務中心。

第三十五條
選票應由中選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系班級。前項選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由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清、加貼封條,於投票時間到達後方可拆封。

第三十六條
選舉人應憑本人之學生證領取選票,並簽名存證。

第三十七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票圈選欄上,以中選會備製備製圈選工具圈選一人(組),選舉人圈選後內容不得出示他人。

第三十八條
選票有下列情況者無效:
一、不用中選會製發選票者。
二、不用中選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三、圈選二人(組)以上者。
四、所圈選地方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五、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六、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符號者。
七、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八、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識者。
九、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前項無效票,如難以認定者,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共同判定。如依然難以認定時,由主任管理員與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票應為有效票。

第三十九條
在投票所有左列情況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囔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其它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第四十條
選舉、罷免投票或開票,如遇有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投、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之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報請選委會備查,更改投、開票日期或場地,並在投、開票所公告之。

第四十一條
學生行政中心正副執行長選舉,投票人數需達其選區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始得有效。

第四十二條
議員選舉,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所得有效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應重新驗票,若仍同票則以抽籤決定之。

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未達應選名額或同額競選時應就同意或不同意兩面行之,以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者當選。

第四十四條
當選不足應選名額時,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補選以補足缺額,但中選會得視情況延期,以七天為限。

第四十五條
一、議員當選人被判決當選無效者,該選區內,若無議員產生,應依法公告補選。
二、學生行政中心正副執行長當選人被判決當選無效者,應再行公告補選。
三、當選人當選無效之補選,應於當選無效之決定確定後七日內公告,但中選會得視情況延期,以七天為限。

第四十六條
一、議員當選人如因休學、退學、轉系而喪失會員資格者,且該選區內無其他議員,任期尚餘四個月以上時,得由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自行辦理補選。
二、議員自行辭職者不予補選。

第四十七條
各選區議員之補選以一次為限,若依然無法產生或離職則視同缺額。


第八章罷免

第一節罷免案之提出

第四十八條
罷免案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中選會提出,就職未滿四個月不得提出。

第四十九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罷免案之提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項向中選會提出:
一、以被罷免人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其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二、由學生議會議員大會提出,須有議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

第五十條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第二節罷免案之成立

第五十一條
中選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三日內,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連署人表格,應於七日內完成連署。逾期未領取連署人表格者,該領銜人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人。

第五十二條
罷免案之連署,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合於為其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原提議人得為連署人。

第五十三條
罷免案經察明連署合於規定後,中選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五十四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並於三日內由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

第五十五條
中選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第三節罷免投票

第五十六條
凡被罷免人選舉區選舉人有罷免投票權。

第五十七條
罷免案之投票,準用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

第五十八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為之。

第五十九條
被罷免人不得擔任該中選會之相關職務。

第六十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其它依本辦法之選舉規定。

第六十一條
罷免案投票結束,投票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需達當屆學生行政中心正副執行長選舉投票率。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則罷免案通過。同意罷免票數及不同意罷免票數相同時,罷免案視為不通過。

第六十二條
一、罷免案經投票後,中選會應於投票完畢五日內公告罷免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二、學生行政中心正副執行長罷免案通過後,自公告日起,學生行政中心解散。並由中選會立即辦理本會行政中心正副執行長之改選。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法規,經學生議會三讀通過,自公佈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十四條
【刪除】

第六十五條
選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評議會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六十六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評議會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七條
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7日內,向評議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當選人其他之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行為且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第六十八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第六十九條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判決案若於當選人就任後提出,經評議會判決而成立者,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但即刻解職。

第七十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中選會或評議會舉發之。
前項之申請需全校學生百分之一連署使得為之。

第七十一條
若評議會判定某次選舉無效,則中選會應於七日內重新辦理選舉,得視情況延期,延期時間以七天為限。若評議會判定某次選舉部分無效,則中選會應就其無效之部分於七日內重新辦理選舉,得視情況延期,延期時間以七天為限。若評議會判定某候選人當選無效,則不應當選者之當選公告應撤銷,應當選而未當選者之當選公告應重新公告。若該選區全部之候選人均被判定當選無效,中選會應於七日內重新辦理選舉,得視情況延期,延期時間以七天為限。若辦理重新選舉之時程於寒暑假內,則不受前幾項時間之限制,中選會應於下學期開學日起七日內重新辦理選舉,得視情況延期,延期時間以七天為限。

第七十二條
中選會及中選委員若有失職、違法之情形,學生議會得糾正中選會或彈劾失職之中選委員。
中選會如遭到前項之糾正應立即改正。
中選會如對議會糾正不服得向評議會提起訴訟。被彈劾人如對議會彈劾不服得向評議會提起訴訟。

第七十三條
中選會應於五個工作天內將每次會後之會議記錄送至學生議會,並於選舉、罷免結束後五個工作天內提交選舉、罷免報告書至學生議會審查。

第七十四條
中選會應配合學生議會之監察。
如選舉人、被選舉人不符中選會裁決,得向評議會申訴與提起訴訟。訴訟發生時,中選會應配合學生評議會之調查。

第七十五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設置巡迴監察人若干人,由中選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學生會會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以下事項:
一、候選人、助選員、選舉人違反選舉法規之監察。
二、選務人員違反選舉法規之監察。
三、其他選舉相關事務之監察。巡迴監察員人數與任期之相關規定由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七十六條
一、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若遭彈劾通過而解職,學生行政中心即刻解散,若還餘一半以上任期,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七天內發出公告改選之,若低於一半任期則停止學生行政中心一切職權與活動至下屆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選舉產生為止。
二、學生行政中心副執行長若遭彈劾通過而解職,由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提名新副執行長經議會審核通過後任命。

第七十七條
一、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若因辭職、喪失會員資格、死亡或因【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請假規則】而解職者,由副執行長繼任,不再補選副執行長。若此時無副執行長且尚餘一半任期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七天內發出公告改選之,若低於一半任期則停止學生行政中心一切職權與活動至下屆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選舉產生為止。
二、學生行政中心副執行長若因辭職、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因【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請假規則】而解職者,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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